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政发〔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
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25号令)要求,我市对200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确定保留161件(附后),其中继续执行的151件,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超过5年;需修改的10件。未在保留目录内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行废止,不再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