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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5.各市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电力、钢铁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重点开展巢湖、淮河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4号)要求,推进重点流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落实,对巢湖、淮河流域开展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对巢湖、淮河流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不执行停止审批巢湖流域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新建工业项目政策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要责令停业、关闭。继续通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2008年6月底后,巢湖流域仍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4.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藻类大面积暴发。加大巢湖流域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在蓝藻暴发前期及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威胁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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