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7年开展的造纸、涉铅、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涉铅、化工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4.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涉铅、化工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以及2007年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逐一进行现场检查。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检查组,对下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涉铅、化工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和2007年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5.对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逾期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地方,要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6.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的专项检查。
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查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污泥处置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2.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