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电煤部分)返还和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2.煤炭经营企业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在市内购煤,并销售市内电厂的增值税票据复印件的,由当地税务部门直接抵扣,煤炭生产企业不再抵扣。

  供重庆钢铁集团的冶炼精煤参照电煤执行。

  四、基金使用

  本方案所指的“基金使用”主要指征收总额中,用于返还后,用作平衡电煤价差方面的市级留存部分资金。市级主力电厂和供应主力电厂电煤的企业,均属基金使用范围。对地方火电厂,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本方案制订本地区所属火电厂基金使用方案,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一)主要用途。

  1.用于解决电煤价差补贴资金。主要包括:鼓励向市外购电煤的部分价差;鼓励市内煤矿和经营企业增供电煤;库区煤矿和经营企业供应主力电厂电煤价差。

  2.用于建立储煤基地和储煤基地的购煤贴息及补助。其中包括:对建设项目和购煤的贴息、储煤耗损及装卸、管理等包干补贴等。

  3.用于煤电联动煤价未到位的部分补贴。

  4.用于电煤供应中不可预见的应急支付。

  (二)操作程序及要求。

  基金补贴按照“谁承担了高价部分,就补贴谁”的原则,采用补贴电厂、煤炭储备和煤炭供应企业相结合的方式执行。

  1.要求。

  (1)外购煤补贴。在补贴总额中对境外采用火车运输方式供应电厂的煤,补助高于其他运输方式。目的:一是鼓励电厂主动扩大煤源,增加市外合作伙伴;二是考虑运距和价格因素。补贴采用每月结算一次方式。

  (2)市内增供电煤的补贴。原则上对高峰期增供部分给予补助。实施中以月计划(原则超合同的分月量)考核,补助额视当月电力和电煤需求量确定。

  (3)电煤储备补助。分为储煤场建设贴息和储煤包干补贴两部分。享受贴息的对象,必须经市里确定,并有批复的储煤场。储煤包干补贴的对象,一是主力电厂储煤超过正常部分(自有储煤量不低于15天),政府批准的应急储煤业主;二是政府临时指定的其他应急储煤业主。储煤包干补贴原则上按年以夏、冬两个时间段计算,不重复计量。煤矿和煤炭经营企业业主的储煤必须是超合同部分。凡享受了补贴的储煤,必须服从政府调度,并以电厂接收凭证作为计算补贴的基数。

  (4)鼓励库区电煤供应主力电厂的补贴:此项补贴政策主要鼓励电厂新拓展水运煤市场。原则上按运距补贴,对万州(含万州区、彭水县、武隆县)下游区县的煤炭补贴高于上游区县。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