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电煤部分)返还和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8〕23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电煤部分)返还和使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电煤部分)
返还和使用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为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合理配置煤炭资源,逐步理顺电煤价格关系,确保煤炭资源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
通过基金调节,合理配置资源,增强政府调控煤炭市场的能力,逐步缩小市内电煤与其他工业用煤的价差,缓解电煤供应矛盾,优化资源配置,引导企业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应对煤炭供应中不可预料的因素,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金返还使用对象及原则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返还和使用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用煤企业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基金返还和使用坚持“取之于煤,用之于煤,公平、公正使用”的原则。
三、基金返还及确认方式
原则上本市煤炭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向市内主力电厂供应电煤的,均可以凭销售凭证直接抵扣应交基金。
(一)煤炭生产企业向本市火力发电企业销售煤炭,应如实填报《综合纳税申报表》,并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电煤销售发票(增值税票)及复印件的,免征收调节基金。
(二)煤炭经营企业购市内煤供应市内主力电厂,对能出示国家颁发的《煤炭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电厂接收煤炭的票据(增值税)以及市内煤矿售煤票据,经区县(自治县)煤炭调运管理部门确认向市内电厂的供应量后,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的办法抵扣:
1.煤炭经营企业在购煤时向煤炭生产企业提供销售到市内电厂的增值税票据复印件的,由煤炭生产企业抵扣,煤炭生产企业不得向煤炭经营企业收取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