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研究建立相对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可再生能源开发、淘汰落后产能、污染治理、烟气脱硫改造及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整合现有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向节能环保倾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进和支持节能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辽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行河流断面考核,对超过规定标准的市给予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直接补偿给下游城市。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和渔船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
(三十八)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在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以及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九)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通过政策性调节手段,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按照货币信贷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优先做好符合节能环保条件的企业和节能环保领域企业的上市资源培育工作,为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鼓励支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方式,筹措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资金。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节能减排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节能环保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金融机构要把企业的节能环保信息作为对企业进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严重浪费能源、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可采取限贷、停贷、不予上市融资审核措施。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四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认真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设专栏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意义、政策措施。要组织好每年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学校、社区等活动,建立崇尚节约的社会风尚和生活方式。利用公共媒体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普及节能减排知识,传播节能减排理念。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培养节约环保意识。培育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选择有代表性的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面向全社会开放。
(四十一)建立政府表彰制度。探索建立政府绩效评估制度,重点研究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机制、结果使用等。完善政府表彰奖励政策体系,建立协调的工作格局。
各地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