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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十二)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加强全省节能减排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制订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本地区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以石化、电力、煤炭、水泥、钢铁、电熔镁等高耗能行业为主,制订100项以上具有强制性和前瞻性的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引导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污染物地方性排放标准。制订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指导和规范企业节能工作。研究制订省环保工程技术规范和环保产品标准。
  (三十三)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8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环保部门和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到2010年,所有燃煤脱硫机组的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要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不予核定或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
  (三十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污水处理量和出水水质报告,经环保和建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方予核定拨款。建立城市污水厂运行报告制度,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当每季度将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要在2008年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实现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各项建设资金。
  (三十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私设排污口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关停取缔;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六)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认真落实国家相关价格政策,理顺煤炭价格成本构成机制,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推进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风力发电、垃圾焚烧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执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实行超标准耗能加价制度,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海水淡化水、苦咸水、矿井水、雨水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适时提高钢铁、化工、建材等10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COD排污费标准;制定提高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及高污染行业超标准排污加价收费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严禁随意减免排污收费,确保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逐步提高征收标准,力争3年内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提高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确保垃圾处理费按标准征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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