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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省单位GDP能耗指标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和监测,每年编写并公布全省能源利用状况。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环境统计系统,建立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抓好省、市、县三级在线监测联网,对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排放情况、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主要河流断面的水质、主要水源地水质、14市建成区空气质量等五个方面实施在线自动监控,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按照国家规定完善我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制度。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抓紧制定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建立健全“能评”制度。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查节能评估情况,对达不到能耗准入条件的高耗能企业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建立实施“企业限批”、“局部限批”、“区域限批”制度。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暂停审批其新上项目。
  (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修订《辽宁省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制定实施辽宁省“双千企业行动计划”。“十一五”期间,我省参加国家节能行动的64家重点耗能企业要节约850万吨标准煤,参加省节能行动的年用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要节约700万吨标准煤。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计量和统计。加强对企业节能管理人员和重点用能岗位操作人员的节能培训。组织开展用能设备检测,编制节能规划。在重点耗能企业试行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消耗与节约情况,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按照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和节能标准,加大节能管理和技术进步力度,提高企业的节能管理和技术水平。总结推广节能减排先进经验,开展创建节约型企业活动。建立重点排污企业档案,所有重点监管企业凡在技术上能够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尽快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实现与县、市、省三级环保部门联网。加强重点监管企业污染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将“十一五”污染减排指标分解到每一个重点企业,指导编制分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加强污染减排督察考核,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该企业建设项目审批。
  (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研究推行发电权和排污权交易,逐年削减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通过市场竞争将小火电机组的排污总量指标交易给大型发电机组。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机制,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全社会自觉通过避峰、移峰等有序用电措施削峰填谷,制定配套政策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要强制性执行节能50%的节能标准,沈阳、大连等较大城市继续执行节能65%的标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严把施工许可关,完善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制度,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凡新建商品房销售时要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启动政府办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建筑全部达到按热计量收费条件,各地级以上城市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在14个市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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