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重点推进辽河流域、渤海海域水污染治理。“十一五”期间新增99座污水处理厂,污水日处理能力增加到876万吨、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61%,县城达到82%,新增COD削减能力224万吨。加大中水回用力度,提高中水回用率。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新增COD削减能力97万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十)推动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治理。对电力、钢铁、石化行业企业实行限期治理。2010年底前,全省燃煤电厂、钢铁烧结机、炼厂干气脱硫项目全部完成,新增二氧化硫削减能力344万吨。通过关闭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火电、钢铁、铁合金、水泥等严重污染企业,减排二氧化硫14万吨。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政府安排一定规模的引导资金,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鼓励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引导各级金融机构资金向节能减排工程项目倾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省里要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落实企业污染治理责任,各级政府对列入年度节能减排实施计划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落实《辽宁省循环经济工作实施方案》,重点培育6个行业、5个循环经济型城市、10个循环经济型县区、10个循环经济型园区、50户循环经济型重点企业,实现梯次发展。在发展模式上,强化全过程的物质流优化和生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培育清洁生产企业、生态工业园区和循环经济型社会的新型发展模式。督促国家级试点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示范项目推进机制,支持一批技术开发和推广的示范项目,加快成熟技术工艺、设备的推广应用。建立循环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循环经济的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深入推进废旧家电回收、再生资源生态产业等试点建设。推动重点矿山和矿业城市循环再利用。组织编制钢铁、煤炭、电力、化工、建材、镁硼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订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十三)节约利用水资源。编制“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完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修订《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继续推进灌区节水改造和农业节水示范项目,加快实施钢铁、电力、造纸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十一五”期间实现重点行业节水2亿立方米,新增海水淡化能力17万立方米/日,新增海水直接利用能力24亿立方米,新增矿井水利用量3300万立方米;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500万套。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规范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推进以粉煤灰、煤矸石以及工业废渣为主的大宗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十一五”期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65%,资源综合利用产值200亿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管理规定,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推进“禁实”目标完成。
(十五)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抓紧制定全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大力推进城乡垃圾集中收集、流转、处理,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争取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要建设规范的无害化垃圾处理厂,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