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08〕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四日
辽宁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深化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推动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狠抓绩效考评、制度准入、监察督导、激励约束推进机制,突出重点、强化宣传,调动一切社会因素和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83吨标准煤下降到146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311吨标准煤下降到233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5%左右;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196立方米下降到156立方米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62立方米下降到44立方米,降低3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其中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561万吨,比2005年削减129%,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053万吨,比2005年削减12%,其中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72万吨;市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65%。
二、控制增量,盘整存量,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三)控制增量,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和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的钢铁、铁合金、焦化等13个行业准入条件,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根据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和企业节能减排指标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机制。凡新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生产能力项目,必须由当地政府和企业出具淘汰等量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全面落实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认真清理和纠正各地自行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盘整存量,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十一五”期间,我省限期淘汰炼铁300万吨、钢500万吨、小火电机组102万千瓦、铁合金24万吨、焦炭160万吨、电石24万吨、造纸85万吨、酒精118万吨、水泥700万吨。各地要认真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对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关停的生产能力严禁出租、出售、转让或者异地转移,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实行“区域限批”。省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加快建立落后产能退出联动和补偿机制,弱化维系落后产能生存的优惠政策支持。各地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