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认真开展农牧区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培训。以订单定向培训为主,抓好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就业由单位直接培训和对农民工在岗培训制度;建立农牧区初、高中毕业生培训就业绿色通道,将农牧区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初、高中毕业生直接送入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进行培训;开发我省特色产业培训项目,对农牧民开展民族工艺、藏毯编织、热贡艺术等适合农牧区就近就地转移就业项目的培训;加大失地农牧民的技能培训力度,对牧区生态移民要结合实际增加移民后定居生活基本知识的培训;开展劳务输出经纪人、带头人的培训。将上述培训纳入享受培训补贴的范围,逐步提高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培训补贴标准,逐步实现城乡统一的培训制度。
(二十二)积极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就业困难群体、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以及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的农牧区劳动者进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按相应的鉴定工种和鉴定标准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职业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实行职业资格证、毕业证双证制度,鼓励院校组织在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率。
五、创新就业援助机制,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二十三)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要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就业能力,并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兑现各项就业扶持政策,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保证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到就业援助政策,尽可能实现就业。
(二十四)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级政府要按照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总体要求,结合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深入开展,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要依托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收就业援助申请,及时兑现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实现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的目标。
(二十五)鼓励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接续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六、坚持统筹协调,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