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职业介绍,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本省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全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各地要切实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十七) 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各地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挂钩,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约束机制。
(十八)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要以政府推进为主导,以实现就业为目标,建立由政府、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社会等各方面共担责任、共促发展的职业技能培训联动机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就业能力、不同就业需求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分层次开展多种类型、多种方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劳动者主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要注意整合培训资源,探索建立培训考核评价机制,着力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九)充分利用省内外培训资源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培训。建立健全补贴资金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开展培训的积极性。支持各类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公共培训机构和有资质的民办培训机构及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项目培训。积极探索利用省外技能培训优势培训我省劳动力的渠道,拓宽提高培训效果和劳动者技能的路子。支持培训机构开展校企联合、校校联合、岗位对接等多种形式的培训。
(二十)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认真开展城镇新生劳动力和失业人员的技能就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进一步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就业技能和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鼓励和支持我省重点行业、企业和中央行业单位及民营企业吸纳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对招用大中专毕业生进行技能培训的,按实际培训时间给予不超过一年的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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