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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充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省财政要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加强与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协调,简化贷款担保手续。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二)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创业帮扶机制。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后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适当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群体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社区范围内以开展社区服务和劳务为经营项目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可按规定免征有关税费。

  (十三)建立创业载体,深化创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和高校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扶持,帮助其顺利创业。有关部门应开展“一站式”服务,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政策咨询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组建和引导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创业协会等服务机构,加快发展法律援助、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管理咨询、财务评估、信贷服务等创业中介机构,为各类创业人员创业提供咨询和指导。

  四、加强就业服务,全面促进职业技能培训

  (十四) 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管理制度。要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实施、分级负责的要求,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设施及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及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免费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确保县(市)、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网络畅通。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加强驻省外劳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进一步拓展当地接纳我省劳动力就业的途径和渠道,为我省在当地的就业务工人员开展服务,维护我省就业务工人员合法权益。要完善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制度,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推动充分就业发挥基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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