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建立政府投入的保障机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要加大专项转移支付力度。省级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要确保专款专用。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主要用于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同时要积极探索开展失业保险金用于促进就业的试点工作,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管好用好。
三、努力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十)实施全民创业战略,大力支持自主创业。各州、地、市要积极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要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增加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强化信息服务,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制定具体办法,明确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创建创业型城市试点工作,使创业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十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快培育创业主体。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特点制定等级评估和授信制度,加大对创业阶段的小企业信贷扶持力度,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贷款资金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微型企业发展,实现创业项目与小额贷款的有效结合,使有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的创业项目及时得到有效服务。对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招用失业人员数量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企业,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支持,帮助其扩大就业。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将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等各类失业人员和返乡创业、进城创业的农牧民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取得“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过市(县)以上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取消反担保。将服装零售、日用百货、食品加工、小作坊等规模较小、利润较低、月营业额不足5000元的项目纳入微利项目全额贴息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根据其经营项目、个人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及吸纳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等情况,可发放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