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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 实施目标责任制,确保就业任务完成。要进一步完善责任目标,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减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就业资金预算安排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健全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二、完善就业政策措施,发挥积极就业政策实效

  (六)继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七)积极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指“4045”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特困家庭成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45”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65%计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八)符合青政〔2006〕12号文件规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享受期限由三年延长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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