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继续教育工作统计制度。各级人事部门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内容、办班种类、形式和经费等基本情况实行年报制度,并根据需要,进行随机统计和抽样统计。《继续教育年度统计表》由省人事厅统一制作。
(五)建立继续教育工作奖励制度。各级人事部门和各行业,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继续教育获取的知识、技能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建立继续教育的资金保障制度。加大继续教育投入力度,建立继续教育投入保障机制。继续教育经费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高层次人才、中青年科技骨干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各类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的比例安排继续教育经费,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部门加大对继续教育投入;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继续教育费用。
(七)完善继续教育相关收费制度。开展继续教育培训需要收取相关费用,要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标准执行。行业组织和继续教育机构在继续教育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一)严格履行职能。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履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职能,重点做好政策制定、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公共服务和示范培训。继续教育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联络和动员会员单位,提供咨询和服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计划实施、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州(地、市)、县人事部门要落实培训计划,负责本辖区内继续教育规划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各级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检查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对继续教育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机构的信用情况。要求继续教育机构如实向社会公告其培训科目、培训教师、培训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及设施等情况,营造良好的继续教育秩序。尤其对继续教育活动中乱办班、乱收费,或者擅自提高收费盈利,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负担的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查处力度,保障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持续的推进。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