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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三)继续教育培训形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不同项目、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综合运用集中培训、自修、案例教学、学术研讨、技术考察、咨询服务,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出国(境)培训、考察、研修以及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和互联网接受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量身合体的继续教育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时间和便利条件。

  (四)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者集中参加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可以实行学分制,实行网络化和量化管理。学习期间享有与在岗人员同样的工资福利待遇,接受继续教育后,按有关规定或者协议为所在单位提供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应作为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五)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依托现有的办学条件,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设备等教学资源优势,建立继续教育基地。积极发挥各类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学会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重要作用。着力建设形式多样、培训质量高、信誉好的施教机构,为社会提供优质继续教育服务,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聘请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或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完善管理制度。各地区、各行业要逐步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努力建成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继续教育教师队伍。

  五、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工作制度

  (一)建立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应用网络管理等方式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档案,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用人单位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和公共科目培训的情况和考核结果在培训证书上予以登记。

  (二)建立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制度。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和同级人事部门共同负责,验证合格的,在继续教育证书《年度验证登记》栏内签盖人事部门培训教育专用章。

  (三)实行继续教育评估制度。继续教育工作情况应纳入各单位目标管理的范围,并作为评估衡量本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各级人事部门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年度计划、领导责任目标、学习内容、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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