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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三、完善继续教育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责任

  (一)按照《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任务,人事部门会同教育、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充分考虑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布、类别、层次、专业等特点,做好需求预测,编制全省继续教育规划。依托三江源人才工程的实施,加大生态建设保护、资源开发、循环经济等重点领域的继续教育工作,确定重点领域,明确目标任务。指导全省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计划的实施,分解落实各项任务,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及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应当根据全省继续教育规划,负责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会同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无主管部门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或负责其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

  (三)人事部门根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农牧等主要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分类推进继续教育工作,不断强化农村牧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力度。

  四、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一)全面平等实施继续教育。实施继续教育,要平等面向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各级人事部门在继续推进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同时,加强对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针对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继续教育积极性不高、信息不畅等问题,加强指导,积极提供政策、项目和信息等服务。逐步建立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协调发展。

  (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专业科目培训和公共科目培训。专业科目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行业的发展趋势、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等实际出发,采用相关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编写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组织继续教育示范活动,指导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省人事、教育、科技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培训机构的优势,完善专业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汇聚优势培训资源,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公需科目培训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每年设立一到两门具有特色的公需科目培训项目,供专业技术人员选修。公需科目的学习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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