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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青海省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一)COD减排目标

  2008年全省计划削减量5833吨(其中黄河流域削减量3100吨),COD排放总量控制在7.65万吨以内,较2007年增加500吨,增长0.66%,增幅比上年回落0.67个百分点。黄河流域COD排放总量控制在6.9万吨以内。

  (二)SO2减排目标

  2008年全省计划削减量7847吨,SO2排放总量控制在13.53万吨,较2007年增加1400吨,增长1.05%,增幅比上年回落2个百分点。
  五、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淘汰高污染、高耗能落后产能和关停能耗高、污染重的小火电机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和当地政府负责)。

  1、2008年1月底前关停青海桥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1台5万千瓦小火电机组,完成1642吨二氧化硫的削减任务。

  2、关停淘汰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粗铅生产工艺、格尔木豫源有限责任公司粗铅落后生产工艺、湟水水泥、平安聚龙铁合金厂、湟中益华纸业等7家落后生产工艺,完成2333吨二氧化硫削减任务和6吨化学需氧量的削减任务。

  (二)扎实推进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和重点排污企业治污设施的建设进度,提高设施运行效率(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当地政府和各州地市环保部门负责)。

  1、西宁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到设计能力的80%以上,年度运行率达到100%,完成1960吨的COD削减任务。

  2、加快格尔木市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建设,确保污水处理能力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年度运行率达到100%,完成1350吨的COD削减任务。

  3、城南新区污水处理厂今年9月投入运行,完成200吨的COD削减任务。

  4、重点推进德令哈市、共和县、大通县污水处理厂建设,争取年内开工建设。

  5、各级政府要完成省政府与各州(地、市)政府签订的《2008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15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改造及项目前期工作。

  6、加大重点地区和流域工业污染源的污染治理力度,按期完成列入计划中的青海威斯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16家(见附表3)削减化学需氧量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完成1844吨化学需氧量的削减任务。按期完成青海东胜化工有限公司等9家(见附表5)二氧化硫治理项目,完成1210吨二氧化硫削减任务。并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对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限产限排。

  (三)加强环境监管,有效控制污染物新增量,提高污染物排放达标率(由各州地市县环保部门负责)。

  1、加强54家国控企业、96家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将国控和省控重点企业排放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

  2、按照2008年自动监控系统年度实施计划,对41家国控、省控重点企业限期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监管部门联网,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3、加强对重点区域、行业的重点企业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年内完成22家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4、严格环境执法。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对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实行限产限排。

  通过狠抓上述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措施,2008年削减化学需氧量5898吨(其中工程削减5354吨、结构削减8吨、管理减排536吨);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7994吨(其中工程削减3210吨、结构削减4057吨、管理减排727吨)。

  六、目标可达性分析

  (一)预测的可达性

  1、COD可达性

  2008年在确保西宁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到80%以上、格尔木市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达到60%以上并正常运转,城南新区污水处理厂在年内9月份建成投运,16个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及结构减排工程完成的前提下(见附表2、3、6),可完成COD削减量5898吨(其中黄河流域削减量4312吨),将超出计划目标削减量65吨,可基本实现2008年全省COD排放总量控制在7.65万吨,增幅回落0.67个百分点的目标。

  2、SO2可达性

  2008年通过关停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1台5万千瓦小火电机组及9项重点治理工程、10项结构减排工程按期完成的前提下,可完成SO2削减量7994吨(见附表4、5、6),超出计划目标削减量147吨,可基本完成2008年全省SO2排放总量控制在13.53万吨,增幅回落2个百分点的目标。

  (二)预测的风险性

  1、GDP、火电发电量、人口增长率等不超过预测分析值。

  2、确保污染源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监测和监察系数对减排量核算影响较大,各地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被扣罚监测和监察系数,保证减排成效得到认可。

  3、年度减排项目能够按期完成投运,并稳定发挥减排作用。

  七、资金保障措施

  加大对污染减排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污染减排资金投入机制。省级和各级地方财政要将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出,逐年增加年度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用于提高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能力和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污染减排监管能力水平。根据国家政策对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给予适当的补助。工业污染源治理以企业自筹为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必须承担削减产生污染物、补偿环境损失的责任,加大污染治理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大力支持和补助重点污染减排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营及重点流域内的工业治理项目。

  八、管理保障措施

  (一)落实严格的考核和问责制度。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青政〔2008〕12号)文件精神,落实地方政府和企业减排的责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工作负总责,确定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并分解落实到辖区内县(区)政府及排污单位,严格执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因工作不力未按期完成任务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层层分解污染减排任务。要将污染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政府所辖县(区)及排污单位,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如期完成列入计划中的16个废水及9个废气污染源治理项目,实现减排目标。

  (三)加快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凡列入省政府与各州(地、市)签订的2008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加快建设进度,并做好拟建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改造等项目前期工作。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所有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市(县)必须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征收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元/吨,保障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的正常运营。

  (四)加快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步伐,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依法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通过调整工业结构等措施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五)严格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管理,从严控制约束性指标排放量大的项目建设,严把环境保护准入和竣工验收关。必须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绝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对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带小”实现“增产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和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总量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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