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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城镇容貌特色建设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城镇容貌特色建设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8〕10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城镇容貌特色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我省城镇容貌特色建设的意见
(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

  近年来,我省城镇建设成效显著,城镇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是,城镇建设中不注重特色、建筑设计呆板、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同时,因为建设性破坏现象的大量存在,致使城镇传统文化和既有特色丢失问题凸现,形成了新的“千城一面”,影响到全省城镇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加强我省城镇容貌特色建设,提高城镇建设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城镇容貌特色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城镇容貌特色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城镇的容貌特色是城镇的形象、城镇的个性、城镇的生命。不同地理位置和自然地形条件、不同性质和规模的城镇具有不同的特色风貌,并通过它的城镇功能、建筑类型、结构布局以及空间组织的不同尺度等方面表现出来。具有整洁良好容貌和鲜明突出特色的城镇,不仅可以使城镇居民增加认同感、自豪感,有利于提高居民的素质,增强凝聚力;而且可增强城镇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辐射力,反映城镇整体的精神面貌、文化追求、价值取向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当前城镇化快速推进、建设规模进一步扩大、技术进步日新月异的形势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增强建设特色城镇的意识和理念,精心塑造符合自然和人文环境、具有地方和民族文化特色、体现历史和时代特征的城镇形象。

  二、充分发挥城镇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城镇容貌和特色的塑造涉及自然、社会、经济、政治、历史等诸多因素,因此,必须做到规划先行,并发挥引导和调控作用。城镇总体规划要根据城镇的地域特色、历史传统、资源条件、城镇功能、准确定位城镇性质,确定城镇的形象基调,维护城镇发展在历史文化上的连续性。西宁市等具有较强综合性功能、规模相对较大的城市,城市空间应该比较开阔,结构布局多样化,建筑尺度相对宏伟。其它城镇则要紧凑布局、精巧发展,体现“小而特”、“小而精”、“小而美”,并与大城市有明显的差别。城镇规划的编制要贯彻因地制宜、集约发展的原则,节约土地等资源。要依法划定城镇道路红线、绿地范围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蓝线、城镇基础设施用地黄线,并进行严格控制,构建城镇的主体特色框架和特色内涵。要切实抓好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特别是对城镇标志性地段、标志性景观、标志性建筑、中心区、广场园林等公共空间,要精心进行规划、设计和控制,从个体元素保证城镇特色的营造,注意个体之间的协调,保证个体与整体的统一。要健全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加强社会监督,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规划草案应当公示,经批准后要予以公布,规划制定和行政许可要依法公开。要切实维护城镇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监督管理,将城镇规划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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