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8〕10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近期,我省海东地区乐都县、黄南州泽库县相继发生因食用过期变质和病害肉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牧区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确保农村牧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农村牧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措施,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农村牧区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农业部门负责抓好高毒、剧毒农药和鼠药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做好食品市场监管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做好食品卫生监管和病人救治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质量的监管。疾控、环保部门要负责做好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置、销毁工作。对因执法不力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追究主管领导及工作人员责任。要切实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序、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处理事件上严肃认真,确保广大农村牧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农村牧区食品卫生安全监管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农村牧区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力度。

  (一)认真开展食品药品卫生安全综合整治。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食品综合监管职能,有针对性的开展对农村牧区餐饮业、农牧民集体用餐指导监督和农牧区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行动,协调组织卫生、工商、质监、农牧等部门,紧紧抓住食品卫生源头污染治理、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消费四个环节,加大监管力度,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各类餐饮业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饮食大排档等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综合整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