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8〕9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青海省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提高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按照
《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送交内容指政府公开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送交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查阅中心设在省档案馆、省图书馆和西宁市政务公开服务大厅。
第五条 政府信息查阅中心要制定查阅管理办法,认真保管好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并参照《
档案法》保管档案的期限保管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信息查阅中心在收到行政机关送来的信息时,要及时将其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