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的通知
(青政办〔2008〕9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及时采取强有力的抗震救灾措施,动员全国上下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抗震救灾。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各族人民发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纷纷伸出援助之手,慷慨解囊,争相捐助,为抗震救灾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和物资。为加强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发〔2008〕39号)和中纪委、监察部、
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公开向社会募集到的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在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要及时转交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或省慈善总会,并由上述三部门转入省财政抗震救灾资金专户(不包括组织部门组织缴纳的特殊党费),以加强对捐赠资金的管理,统一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会外,其他社会组织未经批准或委托不得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受救灾捐赠。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社会组织,要将募集到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及时移交上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