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执法局、劳动和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福州市环卫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8〕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2008年第14次常务会议精神,市城管执法局、劳动和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制定了《福州市环卫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施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一日
福州市环卫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施意见
(市城管执法局、市劳动和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为保障我市环卫工人合法权益,根据市十三届政府2008年第14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及五城区环卫部门、内河管理部门和市五一广场管理处工作且在市、区财政预算核定经费范围内的编外环卫工人、编外垃圾处理费征收人员、编外内河护河员。
二、基础工资和补贴
1、基础工资:2008年5月1日前签订用工合同的编外环卫工人经考核合格者,自2008年5月1日起,在原核定工资(800元/月)基础上每人增发工资200元/月;2008年5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编外环卫工人,在试用期内执行工资900元/月标准,期满考核合格后工资增至1000元/月。
2、季节性高温补贴:参照全市在编环卫人员统一标准(每人72.5元/年)执行,如遇有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3、节日保洁补贴:在国家法定节日(全年共11天)期间正常工作的编外环卫工人,按其实际出勤天数给予每人150元/天的节日保洁补贴。
三、考核制度
建立岗位考核制度,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定期考核每两年一次,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区环卫部门审批备案。
四、工资正常增长制度
将工资增长与岗位绩效相挂钩,在严格考核基础上,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年增长幅度参照福州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确定。经定期考核合格者,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一个档次按80元标准执行);经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调整工资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