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规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2、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供2套);
3、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二)审核报送:车购税征收机构根据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如实填写的《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及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车购税征收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逐级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第六条 车购税退税业务办理程序
(一)退税申请受理:车购税征收机构受理纳税人提出的退税申请,向纳税人发放《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附表3)。车购税征收人员审核纳税人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的以下资料:
1、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纳税人应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2、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先征后退车辆,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原件,原件经车购税征收机构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
4、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应予以退税的,提供多缴税款的资料及情况说明。
(二)退税审批:车购税征收人员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车辆,市级由车购税征收机构负责人审批,县(区)级由税务机关主管局长审批。
(三)办理退税:审批确认后,车购税征收人员从车购税征管系统中调取该车辆电子档案,根据纳税人提供的退税理由选择退税条件和确定退税金额,经核对后将退税数据发送到综合征管系统(CTAIS)进行退税确认。综合征管系统(CTAIS)确认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退税,并将退税的数据传送给综合征管系统(CTAIS),在退税业务后续处理后进行归档,然后在综合征管系统(CTAIS)中打印《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加盖印鉴。
先征后退车辆在办理退税的同时,车购税征管系统已直接启动办理免税业务,车购税征收机构人员不需再将车辆信息录入车购税征管系统办理免税业务。
(四)业务归档。退税业务结束,确认无误后,车购税征收人员应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并按期将纸质档案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第七条 征收税款的核对、对帐程序
(一)车购税征收人员的核对业务。在完成当天的车购税征收业务(归档业务)之后,车购税征收人员应对当天自己受理的税款收入情况进行核对。
1、将税款征收凭证中的税票(通用完税证)以及与之对应的税款存(交)款凭证(确认纳税人将税款存入车辆购置税账户的票据)的金额进行核对。
2、打印出车购税征收人员个人当天的《收入日报表》。将税款存(交)款凭证的金额,按照收款类型与《收入日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3、将核对结果注明在《收入日报表》上并签字(或盖章)。
4、将税款征收凭证和《收入日报表》交税收会计。
(二)税收会计的核对业务。税收会计要根据本单位当日车购税税款的征收情况,与车辆购置税账户、车购税征收人员交来的税款征收凭证进行核对。确保凭证、《收入日结单》、车辆购置税账户帐款一致。
1、税收会计当日或次日上午对税款征收人员交来的税款征收凭证和《收入日报表》所反映的税款征收情况进行复核。
2、将开设车辆购置税账户商业银行提供的当日税款存款到帐清单(现金、信用卡、转账)与税款征收凭证分类汇总数进行核对。对通过转帐方式存入车辆购置税账户,但尚未办理申报征收业务的款项要做好台帐记录。
3、税收会计打印本单位当天的《收入日结单》。将征收凭证(或《收入日报表》)汇总数与《收入日结单》总数进行核对。
4、税收会计将核对结果注明在《收入日结单》上并签字(或盖章)。
(三)税收会计与国库的对帐.税收会计定期核对车辆购置税账户中税款的汇解入库情况。
在月(年)末结账前,税收会计应将本单位当月(年)车购税税款入库数与人民银行库报以及综合征管系统(CTAIS)中的金库对帐单对应数据进行核对,确保税款核算准确。
第八条 换(补)完税证明业务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车购税征收机构受理纳税人提出换(补)发完税证明的申请,车购税征收人员向纳税人发放《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附表4),并审核纳税人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