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四)发证建档:车购税征收人员在确认税款收取后,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后,将完税证明及需要退还给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交给纳税人,并建立车购税征管档案。
  (五)业务归档:征税业务结束,确认无误后,车购税征收人员应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每日征收业务结束后,车购税征收人员应将纸质档案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以电子图片方式存储应用车购税征管档案信息的车购税征收机构,每日征收业务结束后,车购税征收人员将集中保管的车购税征管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三条 重新办理纳税申报业务的程序
  (一)纳税申报受理:车购税征收机构受理纳税申报,向纳税人发放《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正本、《机动车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复印件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
  (二)确定计税价格: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零。
  (三)收取税款、发证建档、业务归档环节的操作同本规程第二条的第三、四、五款。
  第四条 车购税征收机构直接办理免税业务的操作程序
  (一)免税申报受理:车购税征收机构受理申报时,向纳税人发放《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审核纳税人按本规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及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供的资料。原件经车购税征收人员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及彩色照片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的机构证明;
  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的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的订货计划的证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的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5、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6、来华定居专家,提供的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7、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提供的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森林消防志专用车证”等。
  8、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免税车辆,提供的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审核确认:车购税征收人员通过手工录入、电子导入等方式,将车购税征管信息输入到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同时,将相关资料移交车购税征收机构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进行审核确认。
  在审核中,如发现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且无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文件的,应要求纳税人先行缴税,待该车辆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后,再进行退税,办理免税手续。
  (三)发证建档:车购税征收人员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进行免税审核及审核确认的操作后,打印完税证明,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后,将完税证明及需退还给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交给纳税人,并建立车购税征管档案。
  对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先征后退车辆,只需将完税证明正本交给纳税人,副本作为车购税征管资料留存。
  (四)业务归档:免税业务结束,确认无误后,车购税征收人员应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当日业务结束后,车购税征收人员应将纸质档案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以电子图片方式存储应用车购税征管档案信息的车购税征收机构,每日征收业务结束后,车购税征收人员应将集中保管的车购税征管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五条 申请列入免税图册业务的办理程序
  (一)免税申请受理:车购税征收机构受理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提出的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图册的申请,发放《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附表2),审核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提供的下列资料: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