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8〕29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我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省局制定了《江苏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本规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办法)、《
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车价信息管理办法)等制定。
第二条 征税业务操作程序
(一)纳税申报受理: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机构受理申报时,向纳税人发放《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附表1),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其他原件经车购税征收人员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车购税征收人员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核:
1、车主身份证明。内地居民,提供的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的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外国人,提供的入境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的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提供的《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国产车辆,提供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车辆,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确定计税价格:车购税征收人员依据纳税人填写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及提供的资料,对车辆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价格。通过手工录入、电子导入等方式,将申报信息准确无误地输入到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对购车发票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应采集异常发票信息的,将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发票代码、经销单位纳税人识别号输入到车购税征管系统中。
对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使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适用特殊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购税征收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确定计税价格。
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车购税征收人员应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三)收取税款:车购税征收人员在将车购税征管信息准确无误录入车购税征管系统并审核无误后,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等,交纳税人到指定银行缴款或直接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