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贸企业
(1)满足本办法第二条除第六款之外的外贸企业按下列办法操作: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每月根据海关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计算一次应退税款。计算公式:
应退税款=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仅为一般贸易)美元离岸价 X 进货换汇成本 X 退税率
上述公式中:进货换汇成本暂按5.5确定;退税率按相应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确定。
(2)满足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款的外贸企业按下列办法操作:
外贸企业凭收购船舶出口合同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生产企业生产船舶按照工程进度在财务上作销售并申报纳税后,将有关纳税证明材料转交外贸企业据以申报退税。应退税款的计算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款=船舶生产企业财务上做销售的帐面销售额X退税率。
2、生产企业
(1)满足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生产企业,仍按照苏国税发[2007]68号文件规定执行。
(2)满足本办法第二条的其他生产企业按下列办法操作:
对生产企业退(免)税的申报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免抵退税审核审批,若当月在退税后,仍然有留抵税额的,则再对生产企业当月免税明细申报中的“实际免抵退税额”与此留抵税额比大小,取小计算应退税款。同时通过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中“其他调整”模块将该“应退税额”作等值的“调增应退税额”和“调减免抵税额”处理。出口企业在下期申报时,应同时申报两个应退税额。
上述应退税款的计算、审批、退库、冲回等均在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中操作,修改后的管理系统和操作说明,各地自行从省局FTP服务器/DOWN/SOFT目录下下载并升级。
四、列入“先退税后核销”管理的出口企业,其原来的分类级别、出口退税的申报要求、系统审核配置等保持不变。
五、列入“先退税后核销”管理的出口企业,同时享受下列待遇:
(一)其所需要的退税指标予以优先满足;
(二)属于外贸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须在收到海关003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将应退税款退付给企业;属于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须在取得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现行规定计算免抵退税并将应退税款退付给企业,当月底前再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三)上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退(免)税延期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6个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