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绥芬河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8〕7号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函》(绥政函[2007]97号)收悉。你市从2005年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两年来,城市基础设施相对滞后的局面得到了改善,进一步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了你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60元(其中含供热配套费20元)。征收配套费的其它有关规定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绥芬河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