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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方正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方正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8〕8号 二00八年一月十八日)


方正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方正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方政呈[2007]91号)收悉。鉴于你县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改善城市环境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经研究,同意你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征收配套费的其它有关规定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方正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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