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河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8〕9号 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黑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函》(黑市政函[2007]83号)收悉。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来,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因此,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含供热配套费30元)征收。征收配套费的其他有关规定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