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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林口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林口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8〕12号 二00八年二月三日)


林口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林政呈[2007]64号)收悉。鉴于你县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你县城市的市容市貌,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经研究,同意你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征收配套费的其他有关规定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林口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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