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实行煤矿抢险救灾有偿服务的批复
(黑价行字〔2008〕22号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你局《关于提高黑龙江省煤矿救护有偿服务费的函》(黑煤安函[2008]3号)收悉。
加强应急管理,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煤矿救护队是煤矿抢险救灾的特殊专业化队伍,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必要保证。
为了在新的市场经济形势下顺利开展煤矿救护工作,保证迅速有效处理矿井事故,保证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号令)、《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06]19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23号)精神和《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规定,按照自愿有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我省继续实行煤矿抢险救灾有偿服务,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
(一)凡自有三级以上资质救护队的煤矿企业,救护经费渠道不变,按照《煤矿救护规程》规定,不需交纳救护服务费用。
(二)凡在我省境内的国有、集体及个人经营的煤矿企业(自有三级以上的救护队的煤矿除外),每年都需与区域内有三级资质以上(含三级)的煤矿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并交纳救护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