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8〕46号 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
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用电容量费的请示》(黑电财[2007]542号)收悉。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的有关规定,同时借鉴外省的经验和做法,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1、收取范围:办理新装或增容,且由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用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容量或增容部分收取高可靠性费用。
2、计收单位:按容量(单位:千伏安或千瓦)收取。
3、收费标准:
电压等级(千伏)
| 收费标准(元/千伏安/千瓦)
|
0.38/0.22
| 270
|
10
| 220
|
35
| 170
|
63
| 110
|
110
| 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