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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8〕46号 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


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用电容量费的请示》(黑电财[2007]542号)收悉。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的有关规定,同时借鉴外省的经验和做法,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1、收取范围:办理新装或增容,且由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用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容量或增容部分收取高可靠性费用。

  2、计收单位:按容量(单位:千伏安或千瓦)收取。

  3、收费标准:

电压等级(千伏)

收费标准(元/千伏安/千瓦)

0.38/0.22

270

10

220

35

170

63

110

11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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