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经字〔2008〕48号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黑交发[2008]23号)收悉。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经字[2006]234号)试行期已经届满。鉴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费收费标准经过一年的运行,基本符合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继续按照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经字[2006]234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