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农垦和地方的场县共建工作,通过开展科技对接活动,签订科技合作协议,确定科技共建项目,互派挂职干部,不断提高场县共建层次,丰富共建内容,拓宽共建领域。通过农垦科技人员与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建立帮扶协作网,构建农场和地方产业共建、区域协调发展模式,创建场县共建长效机制,推进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发展与建设。
五、切实加大投入,确保履行公益性职能
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财政对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证,并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对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农业对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统筹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尽快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和工作待遇。
六、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维护社会稳定
改革后的未聘人员,可参照省委办公厅《黑龙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中关于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改革未聘人员分流工作意见执行。通过提前退休、病退、下岗待聘、学习培训、充实和创办企业、自谋职业等途径妥善安置。其中,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未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费,由原渠道解决;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费,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由原渠道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下岗待聘和学习培训人员,在待聘期内可按原岗位低一级确定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其经费由原渠道解决。待聘期满后仍未被聘用人员,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自谋职业人员,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额度的补助,其费用由原渠道解决。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在税收、贷款发放、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配合,把安置待聘人员同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结合起来,鼓励、扶持和培育各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中介组织、农业科技连锁服务超市、农业科技示范场、农业科技协会等多元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发展。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技术能人和分流人员,自愿领办、创办经营性技术服务实体的,可以优惠使用原乡镇推广机构闲置的经营场地,优先租赁或购买剥离后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资产,并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
七、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