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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地在编制使用上应预留一定比例和计划给大中专毕业生。对招聘的农业院校毕业生,要制订培训规划和计划,建立制度化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教育培训机制,通过培训和实践锻炼,加速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服务技能提高。
  (二)制定激励政策。大专以上农业院校毕业生,经招聘赴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进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06]35号)精神,享受相关政策。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既要向农业技术推广一线倾斜,还要注重推广业绩。
  (三)建立岗位目标管理制度。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区域产业特点和履行公益性职能的需要,科学设定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实行年度考评和任期考评制度,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对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要由县(市)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服务对象代表三方共同进行。改革收入分配机制,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报酬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相联系,按岗定酬、以绩付酬。改革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实现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同工同酬。
  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在编人员,符合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当地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
  四、培育多元化农技服务组织,合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一)培育各类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各级政府要按照构建以县乡公益性推广机构为主导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为总体目标,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农民合作组织、农机作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专业协会和技术团体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逐步实现推广形式多样化、推广内容全程化,不断满足农民的多样化技术需求。积极探索公益性推广机构与多元化服务组织的有效联结方式。
  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在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应侧重培育专用、优质新品种和重大农业新技术攻关,建设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开展农业科研成果中间试验、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对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重点培训,解答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在技术推广中遇到的疑难技术问题等。
  要开展多元化服务。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农产品加工和营销等服务,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解决好“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问题。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各类技术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对部分重大农业科研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等公益性服务项目,可以采取政府定购和招投标制度落实。允许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和有关企业公平参与定购和项目竞标。各类农业技术服务组织要依据有关法律,强化农业技术服务的信用自律机制,坚持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和公平竞争。
  (二)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合作共建作用。支持省级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农垦系统、省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龙头”企业与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作,发挥科技、机械、管理和信息等优势,大力开展农业科技合作共建、场县共建和企县共建。创办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建设农业科技园区,广泛实施科技入户,充分发挥农业科技人员在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加速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知识更新和推广技能提高,增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经济实力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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