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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强化落实管理职责。县(市)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实行综合设置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乡(镇)政府应为综合设置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农技推广人员的调配、聘用、考评和晋升等要充分听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实行派出机构设置、区域站设置和派出人员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由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人员经费、业务经费、推广设施和财产进行直接管理。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调配、聘用、考评和晋升等,要充分听取乡(镇)政府及服务对象的意见。
  无论实行哪一种设置形式和管理体制,都要明确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农业行业推广机构和乡(镇)政府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
  (四)合理整合使用编制。各县(市)政府在不增加县乡事业编制总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公益性职能,整合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合理调整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比例,按程序报批。要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县和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杜绝非专业人员、专业不对口人员占用推广人员编制。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不允许在编不在岗,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要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财政供养人员按编制定人员、按编内实有人员发工资、实行财政统一支付。凡超编配备人员,人事部门不予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
  三、创新人事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改革用人机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建立农业技术人员竞争流动机制,实行全员聘用制度,3年一聘(国家和省对聘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逐步建立起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人事管理新机制。坚持公开、平等、公正的原则,实行考试与考评相结合,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参加竞争上岗的在编人员,应具备竟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在编在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编外人员,仍不满编的可向社会公开招聘。要分行业确定竞争上岗考试内容,专业知识所占比重不应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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