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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培训发证工作,认真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定期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监察建议形式通报当地政府,督促整改。对煤矿下达的重大隐患问题整改指令、停工停产指令和关闭指令,应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并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四)公安部门要不断完善爆炸物品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明确监管职责,强化检查考核,建立逐级负责的安全监管责任制。上下级公安机关、县(市)公安局与派出所、派出所与社区、驻村民警逐级签订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责任书,把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明确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要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对非法采矿的爆炸物品来源进行立案追查。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无证开采,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破坏矿产资源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移送检察机关。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煤矿企业营业登记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煤矿,及时将营业执照过期和无照经营煤矿的情况向当地政府通报。
  (六)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对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写实,建立煤矿现场检查档案。
  (七)省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纳入日常监督管理检查范围,对未经或越权核准、未审批安全设施设计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对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的,改扩建煤矿施工与生产区域交叉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生产;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要责成建设单位予以清退;对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日常监督管理的协调配合
  (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检查中,发现有关煤矿安全问题应由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劳动保障、供电等单位进行处理的,应及时以文件形式告知。有关部门接到文件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相关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劳动保障、供电等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煤矿存在违规建设、证照过期、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非法用工、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违规用电、违规使用爆炸物品等隐患和问题的,要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以文件形式通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三)建立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联合执法办公室设在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联合执法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方法、步骤、参加人员、时间安排等事项。联合执法成员单位包括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劳动保障、监察、供电等单位,可根据联合执法工作实际,确定参加部门。工作方式可采取工作通报、联合检查、信息发布等形式。联合执法的重点是:事故多发地区和重大隐患较突出的矿井;登记备案的重大隐患整改复查;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进展情况;打击超层越界开采、非法组织生产、非法开采、盗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整顿关闭的矿井。省级每年1次至2次、地市每季度1次、县(市、区)每月或两月检查1次,根据情况,可组织不定期的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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