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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非法开采和破坏性盗采等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及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煤矿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对颁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及煤矿违规使用爆炸物品和向正常生产矿井、未开工生产、停产整顿等煤矿违规供应爆炸物品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6.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用电检查工作,查处窃电行为,并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对关闭、违法违规等煤矿依法中断供电和防窃电负有责任。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营业登记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对煤矿的无照经营行为负有监督和牵头依法查处取缔的责任。
  8.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对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行为、监督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负有监察责任。
  9.行政监察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部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负责调查处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掌握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情况。重点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安全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监管方式应根据矿井数量及分布情况按重点区域、重点矿进行分类监管。对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高管、受水害和火区威胁等煤矿,每周至少检查2次;其他矿井按情况确定日常检查的频率。
  驻矿安全监管员要把好煤矿日常安全生产的第一关,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所驻煤矿贯彻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和运行情况、采掘作业规程执行情况、所驻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执行情况,严格执行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并按规定和上级要求监督整改。监管方式可采取定点驻矿或分组驻矿形式,每月下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5次。
  (二)地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是:定期评估全地市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提出全地市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认真解决,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作业规程审批和执行情况、煤矿企业自查和部门检查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资源整合和新改扩建矿井施工情况。监管方式采取日常性轮回检查的形式,将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高管、受水害和火区威胁等煤矿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于其他矿井要根据矿井数量确定轮回检查次数。
  (三)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的重点是:监督检查、考核地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情况、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情况、登记备案的重大隐患督办整改情况、煤矿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掌握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升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监管方式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形式,根据季节性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督查;对重点矿区每季督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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