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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驻矿安全监管员考核和管理;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基础建设;制定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负责跟踪整改。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2.地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监督煤矿企业、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制定日常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跟踪整改。对直接管理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对县(市、区)煤矿日常监管工作负监督指导责任。
  3.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煤矿企业、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制定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对煤矿安全实施定期监督、重点监督和随机抽查。对查出的隐患督促并跟踪整改。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负监督指导责任。
  4.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承担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等职责。
  (三)相关部门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符合国家或省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新建项目的核准、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煤矿新建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有审查把关和监督管理责任。
  2.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组织认定资源枯竭矿井、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负责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对涉嫌非法采矿构成犯罪案件向公安部门移送等工作。对无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批准扩储、发放采矿许可证等负有审查把关和监督管理责任。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改扩建项目的核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采掘作业规程、资源整合方案的审批、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生产能力和通风能力的核定、质量标准化建设、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工作,对审批、核定等职责负有审查把关责任。
  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有审查把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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