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的通知
(闽价电〔2008〕6号 2008年2月25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严格控制价格上涨的连锁反应,消除群众涨价心理预期,维护正常价格秩序,安定群众生活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从落实十七大精神,着力改善民生的政治高度来认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一把手要亲自抓,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经营企业调价备案的受理工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价备案的方式、程序、地点、联系电话等,切实为经营者履行备案程序提供便利。
二、吃透政策,准确把握。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监[2008]1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范围、对象、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各地要认真研究、吃透政策、把握好政策界限:一是要选好履行调价备案的批发、零售企业,要选在当地市场销售量(交易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对市场影响较大的批发店、超市或连锁商店。列入备案的企业不宜过多,但要兼顾高中低档;二是要确定具体调价备案的商品品种,要在《通知》确定的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各类目录中,选好当地主销的品种作为调价备案的品种,列入备案的品种也不宜过多,而且要更多关注大众化的品种;三是要准确掌握调价申报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列入履行调价备案的企业与规定的商品,符合《通知》第十条规定时,才实行调价备案,但不能要求所有企业履行调价备案,也不能要求相关企业的所有商品调价都要备案。
三、重点跟踪,强化监测。
为确保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监测,对列入调价备案的商品,各地要安排人员于开始实行之日到相关企业采集价格,建立价格资料档案,并对相关商品的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进行重点跟踪监测,为判断是否符合《通知》第十条规定,需要履行调价备案提供依据,同时要加强对替代性、关联度高的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防止出现价格上涨的连锁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