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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局关于开展2008年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局关于开展2008年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名牌战略,鼓励我市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推进我市争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城市工作,我局决定开展2008年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必备条件。属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外国企业(含自然人)在中国注册并许可广州市企业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标。

  (二)参考标准。

  1.申请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经济指标在广州市同行业排名前20位。

  2.申请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近3年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年净利润在50万元以上。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申请人须于5月30日前,登录“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www.gzaic.gov.cn)--网上业务大厅--著名商标申请”,在“著名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中进行市著名商标网上申报。

  (二)网上申报成功后,申请人须于6月10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申请人所在地的工商分局商标广告科,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包括《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及申请表须知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可从“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下载,或在“著名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中直接导出使用。递交申报材料时,须带上有关商标注册证、审计报告、汇算清缴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行业协会排名证明等原件交所在地工商分局商标广告科核对。

  四、其他事项

  (一)委托他人代理申报认定市著名商标的,须提交委托代理证明书。

  (二)申请人或代理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伪造申请材料及有关数据的,不予认定。

  (三)广州市著名商标申报培训班的举办信息将另行通知,请留意广州红盾信息网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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