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局关于开展2008年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名牌战略,鼓励我市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推进我市争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城市工作,我局决定开展2008年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必备条件。属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外国企业(含自然人)在中国注册并许可广州市企业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标。
(二)参考标准。
1.申请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经济指标在广州市同行业排名前20位。
2.申请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近3年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年净利润在50万元以上。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申请人须于5月30日前,登录“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www.gzaic.gov.cn)--网上业务大厅--著名商标申请”,在“著名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中进行市著名商标网上申报。
(二)网上申报成功后,申请人须于6月10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申请人所在地的工商分局商标广告科,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包括《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及申请表须知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可从“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下载,或在“著名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中直接导出使用。递交申报材料时,须带上有关商标注册证、审计报告、汇算清缴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行业协会排名证明等原件交所在地工商分局商标广告科核对。
四、其他事项
(一)委托他人代理申报认定市著名商标的,须提交委托代理证明书。
(二)申请人或代理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伪造申请材料及有关数据的,不予认定。
(三)广州市著名商标申报培训班的举办信息将另行通知,请留意广州红盾信息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