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日)废止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授权灾区市县政府增加实施部分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闽价电[2008]14号 2008年2月22日)
南平、三明、龙岩、宁德市政府:
为了稳定我省遭受雨雪冰冻灾害地区的市场价格,有利于灾区重建和恢复生产,稳定灾区群众生活,经省政府同意,授权市、县(区)政府增加实施部分价格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经公布实施干预措施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价格品种之外的其他重要商品价格,如果价格涨幅超过国家发改委第58号令第十条规定的涨幅一倍以上(含一倍),即:一次调高价格8%以上,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2%以上,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20%以上,经设区市或县(区)政府批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对这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施干预措施,规定限价或者限定生产企业的利润率和流通企业的进销差率,相关事宜均按照国家发改委第58号令有关实施干预措施的规定办理。相关地区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测市场价格,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好这些干预措施。这些授权增加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在灾区重建工作结束、群众生活比较稳定之后,由我局报请省政府同意后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