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对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
(2008年1月28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加强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级价格部门抓好落实工作。
一、检查时间
从即日起,一直到省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这段时间,各级价格部门都要组织检查力量,加强对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检查分工
对列入提价申报程序的12家生产企业,实行省、市两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共同监督检查的方式,除省局组织的专门检查外,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所在地设区市物价局负责安排。对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企业的监督检查,由设区市物价局和所在县(区)物价局组织开展。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四、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要正确认识,深刻领会。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作出的控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的临时性行政手段,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临时性和辅助性等特点。稳定价格的根本途径在于发展生产,增加市场供给,行政干预价格只是辅助性手段。其目的是规范秩序,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稳定社会心理预期。
(二)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各级价格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价格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级价格部门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专门负责,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具体抓好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力量,合理安排监督检查工作,避免不必要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尤其是不能干预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