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脱硫机组实行脱硫加价的通知
(黑价格字〔2008〕138号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华电能源有限公司、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脱硫电价的请示》(华电能源[2008]123号)、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关于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实施1#、3#、4#机组脱硫电价的请示》(双发电计[2008]34号)收悉。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脱硫发电机组脱硫设施分别通过了国家环保总局和黑龙江省环保厅的合格验收。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6]1231号和发改价格[2007]11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与省环保厅、省电力有限公司进行认真沟通和协调,认为现有在线监测系统可基本满足监控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的需要,并且学习借鉴外省好的管理经验和做法,经研究决定,对上述两个企业完成验收的脱硫机组实行脱硫加价,即脱硫合格的电量每千瓦时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加脱硫电价0.0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