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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闽价商〔2008〕39号 2008年1月28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永安智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富宝实业有限公司,省农资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保障今年春耕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6号)。现就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通知精神,加强我省化肥价格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国家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国家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实行价格优惠,继续对化肥铁路运输实行优惠运价并免征铁路建设基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电和运输企业坚决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好化肥生产用电的供应工作,切实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化肥生产企业不得利用政府给予价格优惠的供电生产化肥以外的产品。
  二、继续执行现行对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对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实行差率管理的价格监管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化肥价格的监管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化肥价格监管政策,以保持化肥价格的基本稳定。
  三、加强化肥价格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化肥市场检查,严肃查处电力企业违反规定提高化肥生产企业供电价格的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不执行政府最高限价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使用优惠价格的供电生产化肥以外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经销企业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的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
  四、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国家扶持化肥生产、促进化肥流通、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加强对化肥生产流通企业的宣传教育,督促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承担社会责任。要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的监测,密切关注化肥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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