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申报2009年度新设专业的通知

  注: 1、师范专业须在“师范专业标识”栏中注明。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S”,师范兼非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J”。
  2、撤销专业、调整专业、须教育部审批专业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3、若申请增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可授两种(或以上)学位的专业,须选择一种填入学位授予门类栏中。

  附件3:
  独立学院2009年度新设普通本科专业登记表

  独立学院(盖章)                举办高校(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专业

代码

专业名称(全称)

修业年限

学位授予

门  类

举办高校设置

该专业的时间

举办高校

该专业现有

在校学生人数

师范专业

标  识

备 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