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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申报2009年度新设专业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申报2009年度新设专业的通知
(湘教通[2008]276号)


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09年度省属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专业的设置条件与申报程序按《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教高〔199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目录外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医学类本专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报我厅审核,教育部审批。新建本科院校首批设置的本科专业原则上不超过6个,举办本科教育未满三年(含三年)的本科院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5个,且不得增设目录外专业。其他高等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对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不足60人的高等学校,在申请新增专业时,每增加一个新专业,应同时撤销一个旧专业。

  二、教育部控制布点的专业仍为财政学、金融学、法学、治安学、侦查学、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刑事科学与技术、工商管理、会计学、旅游管理等12种。高校设置国内已有的目录外专业,可以不再提交目录外专业的专家论证报告;设置尚无布点的新的目录外专业,仍需按规定提交专家论证报告。

  三、申报医学类(含中医学类)专业按《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要求执行。高校新增设护理学、药学、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学等相关医学本科专业的修业年限统一为四年,学位授予门类为理学。

  四、独立学院设置、调整专业只能在举办高校已有的普通本科专业范围内进行,并须经举办高校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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