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易方达教育基金会等2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8年3月27日 粤财法[2008]3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和《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5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广东省易方达教育基金会等2 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广东省易方达教育基金会、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等2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以后有新的政策规定,统一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